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近來查獲民眾購買房地,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,且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以下簡稱奢侈稅)條例第5條各款之排除規定,未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奢侈稅,誤以為國稅局會主動發單通知繳納,致未依限申報,因而遭到補稅及處罰。
國稅局舉例說明,轄區內某納稅義務人甲君,2012年7月立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,未依規定於訂約之次日起30日內報繳奢侈稅,迄2013年1月函查後,始於2013年10月補報上述房地銷售價格合計新台幣22,600,000元,並補繳稅額3,390,000元,另處以0.25倍之罰鍰。
甲君不服,申請復查,並主張不知法令規定,誤認奢侈稅會與房屋稅、地價稅一樣收到稅單才繳納,請免除裁罰,經復查決定,按奢侈稅採自行申報制,如符合課稅範圍者即應據實申報納稅,尚不能以不諳法令即免除其申報納稅之義務,而駁回其復查。
該所提醒,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,如有符合奢侈稅課稅範圍者,倘因一時不察或不諳法令,未依法誠實申報繳納者,凡屬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,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自動補報補繳免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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